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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河县检察院办理首起支持起诉案件
作者:贾富彬 杨芳 田吉川   发布时间:2013-11-06 15:18:04


    近日,山东省齐河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法院采纳并及时作出判决,该案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第一起支持起诉案件。

    今年3月份,齐河县检察院干警在走访中了解到,该县表白寺镇南榭村村民宋秀菊于2012年7月份在南榭村村中公路上与一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右眼失明。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此事故无原始现场,现场痕迹灭失,现场又无监控设备,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就该事故的形成原因无法查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方只给宋秀菊赔偿款8000余元后就再也不管了。宋秀菊前后花去医院费共计二十余万元,使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一度失去生活的信心。

    齐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齐河检察院的意见,判决天平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共赔偿宋秀菊各项损失共计239116.18元,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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