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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救助金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11-07 14:41:48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案子判了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也不断突现出来,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极度困难,甚至处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基本的生存都很困难,执行难问题演化成为社会的热点和法院工作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涉诉上访,为此各地人民法院均在创新执行方法,于是执行救助金便应运而生。执行救助作为一种司法救助,具有救助弱势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但其设立和操作过程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执行救助金的内涵 本文所指的执行救助金,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生活困难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法院给予适当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 二、执行救助金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 2、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5、见义勇为或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案件; 6、其他不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案件。 三、执行救助金设立的意义 1、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设立执行救助金制度,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的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间接救助,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使申请执行人亲身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增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不安定因素。 在被执行人是弱势群体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经常到法院及相关部门上访,有些申请执行人甚至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对此类案件中的特困申请执行人予以一定救助,解决涉诉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实利益,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了司法权威,能够有效防止因执行不能而诱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3、增强司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树立人民法院的亲民形象。 法院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实施执行救助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缓解了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消减了双方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亲民的良好形象[1]。 四、执行救助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执行救助金的资金来源不明确。 目前,对执行救助金的资金来源不明确,各地法院也打取不同的做法,一般是政府财政拨款和法院从有限的费用中挤出部分资资金,但社会捐款的现象也在某些法院存在着,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2、救助条件过于宽松。目前申请执行救助金的条件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并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这一做法只顾及当事人因素,忽略了法院有无穷尽执行措施的要件[2]。 3、救助金发放标准不统一,救助额度无尺度把握。由于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被救助对象究竟发放多少救助金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尺度,实践操作中随意性很大,极容易让执行人员根据自己对当事人好恶来衡量,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不透明、不公平的合理猜疑。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不正当途径来获取司法救助金,使司法救助金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 五、健全执行救助金的应对之策 1、执行救助金的来源法制化。 以法律的形式将执行救助金设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地方的财政状况和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决定救助金的数量,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3],稳定社会的目的,避免因政府部门或领导之间的推诿,让法院的领导为设立救助金而磨破嘴,跑破腿。 2、应规范救助金的发放尺度。 执行特困救助应以维持申请人基本的医疗、生活费用为限,每个申请人申请救助金额应规定一定的限额,,对涉及严重危害生命健康急需抢救、治疗等特殊案件,可适当放宽。应以一次性救助为原则,确需多次救助的,应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总之,执行救助金作为特殊时期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通过不断完善,一定能够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释】: [1]厉长明《浅论执行救助金制度》,载于江苏经济报2009年10月31日。 [2]海明《假买卖真借贷案件现形记》,载于响水县人民法院网。 [3]夏海军、孙坐堂《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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