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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检察院审查逮捕从封闭运行到公开透明
作者:贾富彬 赫连欣 周磊磊 发布时间:2013-11-07 15:30:02
记者11月5日从山东省沂水县检察院获悉,该院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11月4日,该院按照10月初在该市率先制定的《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公开审查了全市首例由嫌疑人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开审查逮捕申请,要求不批捕嫌疑人并变更强制措施案,这在全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 据了解,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海取得沂水县峙密河马家庄段的采砂权,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非法界外采砂13.9万立方米。2013年9月24日,县国土资源局以张海涉嫌非法采矿将本案移送至县公安局。10月24日,公安机关以张海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沂水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审查逮捕期间,嫌疑人张海的家人及辩护律师提出在沙场运营期间出现群众盗采河沙的情况,且相关部门已对界外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本案的界外开采数额提出异议,提出公开审查逮捕的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据介绍,该院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11月4日, 沂水县检察院按照其制定的《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启动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按照规定,组织张海嫌非法采矿案的申请人、辩护律师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县国土资源局代表, 同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对该案的公开审查。审查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阐述提请批准逮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对被破坏资源量的数额认定方面进行了解释;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辩护律师提出在砂场运营期间出现群众盗采河砂的情况,且相关部门已对砂场界外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一致认为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存在合理之处,应予以考虑。建议不批准逮捕,改变强制措施。 在听取双方观点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之后,沂水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为,由于沙场受水流、地质因素影响较大,且不能排除他人盗采的合理怀疑,对犯罪嫌疑人张海界外开采的数额认定方面存在争议,遂依法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的建议。 会后,张海的家人及其亲属、辩护律师对检察院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表示感谢。也对检察院此次公开审查的做法表示满意。 “用看得见的形式把案件摆到桌面上来,从封闭审查到公开听证,揭开了审查逮捕案件神秘的面纱,在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也搭建起社会监督的平台,大家利用这个平台各抒己见,使得案件的审查更加透明,更加公正。”沂水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张彦欣对此做法给以充分肯定。 记者了解到,沂水县检察院出台的《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此外,该规定明确了公开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开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即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自行启动,也可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而启动。同时明确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参加公开审查,该规定还明确了公开审查程序的具体流程。 此次论证会的召开,增强了审查逮捕案件的透明度,保证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公开审查逮捕案件,不仅可以切实维护、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案件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增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公平、公正的确信,提升执法的公信力。”该院检察长朱广胜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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