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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认?
作者:吴函芮 发布时间:2013-11-08 09:23:31
【裁判要旨】父母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因此离婚时,双方很多情况下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才能对孩子今后成长最有利? 【案情】 原杨莹与被告方青通过朋友介绍相互认识, 2009年3月15日确认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4月30日在南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方某琳。2013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方某琳随原告生活。2013年6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方某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女儿,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实际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 原、被告在庭审中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原告杨莹认为被告工作繁忙,平时无暇顾及女儿,女儿出生至今都是原告亲自照顾,女儿应当随其生活能得到更好的更细心的照顾。 被告方青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由于经营小吃店收入不稳定,现在没有独立的房屋住在娘家。而被告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可以给女儿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女儿应当随其生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候方某琳于2011年12月11日出生,至今尚未满两周岁,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方某琳应当由原告抚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原告没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女儿方某琳随被告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和今后的教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问题妥善解决。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本案中婚生女方某琳现在随原告生活,方某琳于2011年12月11日出生,至今尚未满两周岁,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不具备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形,故孩子应继续随母亲生活较妥当。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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