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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三方面促进轻微刑案和解
作者:汪建兴 赵敏   发布时间:2013-11-08 16:13:02


    今年以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成轻微刑事案件达成赔偿和解,取得较好效果。

    增强和解意识,细化办案流程。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报捕案件,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采取主动促成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两种方式,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初犯、过失犯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允许和鼓励当事人双方和解,对双方达成和解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有必要的,主动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针对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告知当事人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对双方进行引导、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内容真实合法。

    构建监督制度,规范办案程序。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执行案件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刑事和解全过程进行监督,将案件质量纳入执法档案;对完全丧失和解条件的案件,及时进入正常的审查程序。

    临川区检察院还坚持事后回访,确保法律效果。该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刑事和解不需要作逮捕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做出不捕决定时,解释不捕决定的法律效果,告知不捕后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据个案情况,定期跟踪回访,了解刑事和解后被害人的反应或态度,细心做好疏导解说工作,杜绝隐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矫正,督促其丢掉不良恶习,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在达到法律效果的同时获取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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