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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熟悉地形优势专偷工地财物获刑十月
发布时间:2013-11-08 11:44:09


    本网讯(陆志强)  一男子利用自己熟悉本地地形的优势,专门到经过本村的高速公路施工工地上盗窃财物,还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还是栽了。11月7日,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

    该男子叫韦才玉,是田阳县坡洪镇古美村巴盆屯人,由于好吃懒做,加上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手头上经常没有钱。为了应付日常生活开销,韦才玉经“考察”后,发现路经本村正在施工的高速公路工地上的财物管理很乱,甚至有的没有人管理,韦才玉便决定利用自己是本地人,熟悉地形的优势,从工地上“弄”一些财物回来解燃眉之急。 2012年10月某晚10时许,韦才玉窜到百靖高速公路八标段工地附近,看到八标段一辆大货车停在该工地附近,即将该货车上两台乐航牌蓄电池(价值1000元)盗走;同年 12月某晚10时许,韦才玉又窜到八标段工地古美村巴盆屯附近,将连在一台空压机上的两台蓄电池(价值共900元)盗走。连续两次得手后,韦才玉更加大胆了。今年1月某晚10时许,韦才玉又窜到八标段工地石料场内,偷走四捆价值共1237元铝线; 2月某晚12时许,韦才玉又到八标段工地石料场内,将一台电焊机及连在电焊机上的两条价值分别为300元和280元的电缆线盗走。然而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正当韦才玉还处在连续得手自喜中,却早已被得到报案的公安民警盯住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才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267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才玉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四起盗窃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第一、二起盗窃罪行属于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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