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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开发区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防止错案
作者:徐德高 姜伟   发布时间:2013-11-11 15:46:47


    “根据贵院的意见,我局已责令相关派出所予以整改,并将该派出所的问题在全分局进行了通报。”近日,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收到了该区公安机关的回函。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今年5月,从外地来通做废品收购生意的陈某,因多次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锁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可是笔录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陈某既然是一个文盲,怎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如此连贯,且逻辑性强?带着疑问,承办人提审了陈某。果不其然,面对检察官的提问,陈某的口头表达能力根本不是如此,尤其是当问及其所收购锁芯的来源时,她一直表示“是警察告诉我这些东西是偷来的之后,我才知道自己收购了来路不正的东西”。

    如果真如其所说的话,那陈某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真相究竟是什么样的?虽然这是一个涉案数额仅3242元的小案件,虽然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稳定一致,承办检察官还是向办案派出所调取了讯问陈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决心从“镜头”前的画面还原讯问全过程。原来,看似完美的笔录大部分是在侦查人员的诱供下陈某作出的,还有部分内容陈某根本没有作任何供述,均是侦查人员自行记录到笔录中的。显然,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存在诱供,以及不如实记录笔录的违法行为。

    查实了上述情况后,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排除了关于陈某明知锁芯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供述这一非法证据,并将案件立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也显示:因陈某初次收购时并不明知锁芯是赃物,故其第一次的收购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扣除了这第一次收购的数额后,陈某的犯罪数额显然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于是,在该院的建议下,公安机关依法撤回了对陈某的移送审查起诉,转作治安处罚。接着,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针对侦查机关的诱供以及不如实记录笔录的违法行为,南通开发区检察院还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作为公诉机关,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负责,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既不放过一个有罪的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这是我们办案的底线。”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他们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个“适用从宽、排除从严”的做法,所谓“适用从宽”,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声称被刑讯逼供、诱供或者反映侦查机关存在其他违法办案行为时,一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其反映的内容进行核实;“排除从严”,是指经调查核实后,对该项证据是否排除从严把握:确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得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在讯问或者取证过程中虽然存有轻微违法等瑕疵行为,但是取得的供述或者证言的真实性没有问题的,不予排除;对于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能补救的要求补救,不能补救则谨慎采信。

    据了解, 修改后刑诉法自今年初实施以来,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用“适用从宽、排除从严”的规则,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先后对3起案件的3份非法证据予以了排除,并对10起案件进行了补证,有效保障了办案质量。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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