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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真假难辨 明眼法官公正断决
发布时间:2013-11-11 10:52:34


    本网讯(陈伟翠)  两个非亲非故的中年男子,因金钱利益而“拳脚相向”,最终对薄公堂。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什么事?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转让厂房欠款?谁才是这次事件真正的被侵权人?2013年11月5日,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这桩“难缠”的民间借贷案作出了驳回原告韦东要求被告黄军、方小兰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韦东负担的判决。主办法官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2013年10月21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人民法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东诉称,2012年2月19日,被告黄军因办厂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7000元,当时由被告黄军立写欠款条为凭。但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举证“欠款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被告却利用“欠款条”上的空子,自己在欠款条的“收款人”前面加上“下午收到黄军27000元”文字,在经过原告质证后证实被告已还款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被告又辩称“欠款条”上的借款是原告向其转让厂房的欠款,其并没有借到原告的现金,被告这一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原告在同日先向被告转让厂房是事实,但“转让厂房”跟“借款”是两码事。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说当天已支付5000元转让金,在第二次开庭时为了对上27000元又改口说先支付3000元转让金,这说明被告想逃避还款义务。被告方小兰与黄军是夫妻关系,黄军借款办厂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为此,被告方小兰对于黄军的借款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7000元及该款利息,本案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军、方小兰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黄军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原告明知政府要整治违法用地,却还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黄军,其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在原告转让厂房给被告黄军后不足10天时间就被政府制止了。2012年2月19日,双方见面当天,被告黄军没带足够钱,所以先支付3000元转让金给原告,并写下了欠款条。欠款条与厂房转让合同书是在同一天写的,说明欠款条的27000元是转让厂房的欠款。原告在与被告黄军签订合同前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了解被告的为人情况,能在同一天借27000元给被告黄军,从逻辑上来说是不可能的。被告黄军没有借到原告的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为证实其辩解向法庭提供了欠款条复写联、厂房转让合同书复印件及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想把自己经营的在樟木加油站对面的厂房转让出去,遂在厂房上贴出转让广告。2012年2月,被告黄军与原告电话联系说有意受让原告的厂房,双方经协商就厂房转让达成一致协议。2012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黄军在东龙镇仁和饭店签订了厂房转让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原告愿意将樟木加油站对面的厂房转让给被告黄军;厂房转让金30000元,被告先支付5000元给原告,余款在年底前付清。当时,因被告黄军没带足够钱,所以,被告黄军仅支付3000元给原告,尚欠转让金27000元,由被告黄军出具欠款条给原告。该欠款条载明;“2012年2月19日,由于黄军开工厂做生意,资金欠缺,故向黄军同志借人民币27000元,于2012年底全部付清。经双方同意签字即日生效。欠款人黄军。2012年2月19日”。原告在欠款条的右下角写上“收款人:韦东,2012年2月19日”。该欠款条由原告收执第一联,被告收执第二联。事后,被告黄军在自己收执的欠款条上“收款人”前面加上“下午收到黄军27000元”这句话,以此说明被告已于2012年2月19日下午支付27000元给原告,但实际上被告当天下午并没有支付到该款项给原告。另查明,被告黄军与方小兰是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款条,以及被告的答辩及其提供的厂房转让合同书等证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黄军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首先,从原、被告提供的欠款条来看,其格式不符合借款合同的格式要求;其履行款项的文字表述用“付清”而不是一般借款合同的文字表述用“归还、返还、偿还、还清”等词语,这说明讼争的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厂房转让金欠款。而原、被告提供的欠款条与被告提供的厂房转让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进一步相互印证这一事实。其次,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转让合同书后,在被告黄军尚欠原告厂房转让金的情况下,原告同时又出借27000元给被告黄军,这是不符合交易习惯的。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出借27000元给被告黄军,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支持。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骤增,人们往往因为利益诱惑、感情驱使、碍于情面等落入陷阱,主办法官特别提醒,民间借贷容易暗藏“猫腻”,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谨慎。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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