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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时间被涂改 法院判决要付钱
发布时间:2013-11-12 14:13:22


    本网讯(陆志强)  自己持有的收条中付款期时间被涂改,导致无法认定房租费是否已经付清,怎么办?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了该收条无效,并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韦贞玲向原告陈连爱支付房屋租金68749元及违约金。

    2011年3月24日,陈连爱与韦贞玲订立签订了一份《铺面租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陈连爱将位于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140号房共六层楼出租给韦贞玲用于经营旅社;租赁期三年,时间从2011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每年租金定为55000元;每一年一次性交清铺面租金;押金30000元,押水、电、设备费。签订协议后,陈连爱将就房屋交付给韦贞玲管理使用和经营,韦贞玲也按约定给付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3月30日租金55000元,陈连爱出具收条给韦贞玲。但到第二年、第三年到期交租金时,韦贞玲却以生意不好为由拖延支付租金,双方遂产生纠纷。今年7月10日,陈连爱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韦贞玲签订的《铺面租赁协议书》及由韦贞玲支付拖欠的一年零三个月的房屋租金68749元及违约金20000元。

    对于陈连爱的起诉,韦贞玲辩称,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陈连爱已支付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3月30日一年的房租,至2012年3月31日,其已支付陈连爱最后两年的房租110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陈连爱出具书面《收条》。

    由于韦贞玲提交的《收条》上的付款期时间被涂改,双方对是否已经交付了2012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的租金各执己见,为了辨别真假,法院依韦贞玲申请,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收条》进行司法鉴定。今年9月28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送检检材无落款日期的《收条》上“2012”的第四位数“2”是在1字上涂改而成;“2014”的“4”字是在2字上涂改而成。申请鉴定事项中该《收条》是否为陈连爱本人涂改、《收条》中涂改年份的笔迹与《收条》中其他内容的笔迹是否同一时间,因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作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由被告承租使用,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3月30的房屋租金55000元。被告提出2012年3月3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租金已交清的辩解,并提交《收条》证实,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条》进行鉴定,《收条》上“2012”的第四位数“2”是在1字上涂改而成;“2014”的“4”字是在2字上涂改而成。而《收条》是否为陈连爱本人涂改、《收条》中涂改年份的笔迹与《收条》中其他内容的笔迹是否同一时间,因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作鉴定意见;被告提供的《收条》,为被告本人所持有,《收条》上日期经过了人为修改,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修改是原告书写当时所为,且被告辩解的2012年3月3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租金已交清,也不符合合同对“租金每一年一次性交清”的约定,对被告提供的《收条》,法院不予采信。故被告韦贞玲向原告陈连爱支付房屋租金68749元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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