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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借款变投资 法院明辨是与非
发布时间:2013-11-14 13:48:05


    本网讯(徐萍)  原告刘明仁与被告刘明义系亲兄弟关系,弟弟刘明义因工程资金困难向哥哥刘明仁筹款,刘明义获款后却始终以未收回他人欠款及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部分借款不还,刘明仁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刘明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明仁借款本金140000元。

    2007年3月27日,刘明义因与他人合伙承接一修路工程缺少30万元资金,遂于次日打电话要哥哥刘明仁筹资30万元,当日下午刘明仁将筹集到的29万元通过银行汇给了刘明义。因系亲兄弟关系,刘明义未出具借条给刘明仁。尔后,刘明义陆续还款15万元,刘明仁亦未出具收条。至此刘明义尚有14万元未还予哥哥刘明仁。庭审中,刘明义辩称,刘明仁汇款29万是事实,但该笔钱不是借款,而是两人合伙投资做工程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明义向刘明仁借款,有银行汇款凭证为凭,且刘明义对该笔汇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刘明义辩称其与刘明仁系合伙关系,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刘明义依法应清偿刘明仁欠款1400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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