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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辩称借款时先扣利息 无证据未被采信
发布时间:2013-11-14 13:49:16


    本网讯(李春泉)  借款时利息已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诉讼中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已扣除利息,其要求扣减本金的辩解意见未获支持。

    原告刘涛诉称,2012年6月,被告李晟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安月息贰分计算。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李晟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款时原告就扣了7200元利息,实际借款只有12800元,原告起诉也只能支持本金12800元。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李晟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晟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借条为证,可以认定,双方借款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已到期,故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晟辩称借款时原告已扣除7200元利息,实际借款只有12800元,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被告李晟认为实际借款只有1280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晟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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