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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郧县检察院"四项制度"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作者:郝天锋 发布时间:2013-11-15 14:02:27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有效应对新刑诉法,湖北郧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积极尝试,取得一定的成效。 该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权利告知制度。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之前进行书面权利义务告知时,依法着重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在告知书中专门设计了规范的告知语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证据应当是合法收集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有使用上述方法收集证据的,你有权利申请排除。”以此确立了救济和发现非法证据的程序,强化了监督力度。 该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在审核是否存非法证据,应当避免仅让侦查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其办案合法。代之以收集相关证据以证实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否:要求侦查机关出具同步录音录象;向看守所调取入所体检报告,以及每次提审、提押出所的记录;要求相关办案人员作证等等。 该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审批制度。对拟作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审批制度。承办人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科室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分管检察长批准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该院确立部门协作制度。继续在已有的与监所建立的“周通报”制度上,加强与监所部门的协作,以确实掌握入所人员的体检情况,通过驻所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心制度,发现在押人员是否被刑讯逼供的情形;与渎职部门加强联系,对于发现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时移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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