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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检方逮捕"社会危险性"公开评估机制受好评
作者:崔洁 肖水金 徐晓红 发布时间:2013-11-15 15:46:53
“犯罪嫌疑人的儿子陈某吸毒已久,劣迹斑斑,经常打骂、折磨甚至伤害家人……” “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犯罪嫌疑人尽管事出有因,但未经法律授权,轻率剥夺儿子陈某的生命权,行为不适当,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老夫妇俩已是60多岁的人了,丈夫患有脑梗塞,妻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都有悔罪表现,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宽大处理。”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就辖区内发生的老夫妇俩杀子案召开案件通报会,就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及逮捕必要性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侦查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所、社区群众代表,以及老夫妇俩的辩护律师等出席了案件通报会。 陈某,自2008年染上了毒瘾,逐渐心灵扭曲,不思劳动,变卖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购买毒品,还经常向父母、妻子、妹妹索要毒资,稍有不满,便辱骂亲人,甚至大打出手,手持砍刀追砍父母,还到儿子所在小学无理取闹,要挟家人拿钱出来供他吸毒。失去安全感的老夫妇俩,经常蹲在外面菜地里不敢回家,儿媳忍受不了陈某的打骂,离家出走,孙子也不能安心上学。眼看好端端的一个家支离破碎,老夫妇俩想到请人教训下儿子,嘱咐只是“让其反省一下,不要胡来”。可气急之下,自己一锄头打死了被捆绑的陈某。 听说老夫妇俩杀了儿子,当地30多位村民给司法机关联名写了一份请愿书:“……我们都非常同情老夫妇俩的遭遇,也痛恨劣迹斑斑的陈某。望从轻从宽处理,能让其孙子有一个家。” 一边是伤风败俗的孽子,一边是公正无私的法律。究竟何去何从?承办案件检察官详细介绍案发背景、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与会代表针对案件的案发过程、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质询,承办案件检察官逐一回答了代表们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家庭状况及被害人日常表现等问题。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和老夫妇俩的辩护律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群众代表进行独立评议,给出了评议意见。 六合区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考虑本案案发距今已经3年多的时间,一些关键证据尚在搜集当中,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难以保障后续取证工作顺利进行。再次,考虑到逮捕后,随着取证工作的开展,也可以根据证据收集情况和2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措施。综合该案个案特点及各方代表意见,最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陈某父母。 据介绍,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六合区检察院针对逮捕条件的新规定,出台了“《审查逮捕案件实施社会危险性评估阳光操作的暂行办法(试行),创新“社会危险性”公开评估的操作办法,主动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该办法确立以审查社会危险性为主体的阳光操作内容。对适用“社会危险性”评估阳光操作办法的案件类型进行了严格限定。即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只要不具备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或者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的,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等情况的,均规定可以依照该操作办法进行公开审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评估”仅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裁量,不涉及对定罪证据的采信问题,以免暴露已获取的证据情况。 此外,《办法》制定了具体、详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阳光操作流程,规定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参与质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听证。 ““社会危险性”公开评估旨在透明执法,促进公开、公正、公信,真正实现“阳光检察”,取信于民。” 该院检察长王珍祥告诉记者,对于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通过公开审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可以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案件事实,了解法律规定,了解检察机关适用法律处理的方法原则,有效防止虚假信息误传误导。 据悉,截止目前,六合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环节,召开“社会危险性”公开评估会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已达52件,取得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的高度评价。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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