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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后分手 女方被判返还部分彩礼
发布时间:2013-11-18 10:35:13


    本网讯(申时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婚姻关系不能成就的,所收彩礼应予返还。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法院以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为由判决酌情返还部分给原告人。

    2010年2月,男青年皮鑫与女孩高华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于当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2月9日,皮鑫之父经媒人之手给付女方高华及其父母彩礼8000元,2012年冬月,高华离开皮鑫家并表示不愿与皮鑫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8月6日,男方皮鑫父子二人遂以女方及女方父母三人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高华未达法定婚龄就与原告皮鑫同居生活,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系被告高华不愿与原告皮鑫继续共同生活,故男方父子二人要求女方及其父母三人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在审理中,二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彩礼金13000元,而被告方只认可其中8000元,法院按被告方认可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因二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因原告皮鑫与被告高华同居时间较长,且皮鑫明知高华系未成年人还与其同居,法院只酌情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金200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由女方及其父母三人共同返还男方彩礼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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