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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分居七年 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判离
发布时间:2013-11-14 15:21:13


    本网讯(徐朝飞)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事实婚姻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季飞与被告刘凯于1992年10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未补办过结婚登记,于1993年7月18日生育长子小祥,1995年1月9日生育次子小辉。2000年初,双方一起到浙江打工,其间双方常为琐事发生吵打,2006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后被告刘凯下落不明。2013年7月,妻子季飞遂以双方脾气不合,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且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于1992年10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当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因被告外出后下落不明,无法调解,原告诉求离婚,法院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季飞与被告刘凯离婚。

    相关法律: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此前已经同居生活的男女,如在此时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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