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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他人名字买房被霸占 诉至法院要回房
发布时间:2013-11-21 13:35:31


    本网讯(廖洪平 刘宇星)  11月1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原告潘琳为涉案房屋买受人,被告刘婷归还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琳与被告刘婷哥哥刘小林于2009年7月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新余市某小区2栋2单元3004号房屋,原告支付首付款164690元,同时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按揭手续,贷款370000元。事后,按揭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每月还款4210元。

    2013年3月12日,原告与刘小林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原告为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被告在看到原告与其哥哥离婚后,自行将原告按揭还款存折挂失,从开发商处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拿走,欲占有该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被告将按揭还款存折挂失后,至2013年8月1日,归还二期银行贷款共8420元;诉争房屋出卖人可以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法院认为,该案属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新余市某小区2栋2单元3004号房屋,原告支付首付款及支付每月按揭还款;原告系该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及所有权人,现被告将由原告保管的按揭还款存折恶意挂失,欲占有该房屋,违反了双方的借名协议;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为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正购买人,要求被告返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助原告到出卖人及新余市房管局处将诉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由被告变更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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