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友房屋装修票据打“白条” 男子索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3-11-21 13:58:18


    本网讯(徐双桂 朱军宜)  宜春一男子帮女朋友装修房屋,房屋装修完后,双方产生纠纷,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子支付装修费。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毛平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毛平与被告付丽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间,被告委托原告装修住房,在双方没有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况下,原告组织人员对被告房屋进行了装修,直至2010年11月房屋装修完毕。装修期间,原、被告双方均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对于各自所支出的费用金额,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称其为被告装修房屋垫付了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共计人民币38000余元,但庭审中提供的装修票据金额为54351元。被告称其装修该房屋已支付了100000元装修款,其中部分是其自己直接支付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告说要多少钱,被告即付给原告多少钱的,但到底付给了原告多少现金,没有计算过。该房屋装修好后,被告将房屋门锁更换,原告遂找被告要求支付装修款,被告以已经付清为由拒付。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并经公安部分协调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装修款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期间,合议庭人员向原告释明,其所提交的装修款票据均为“白条”,无法证明是为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所发生的费用,票据金额与起诉的装修款38000元亦不相符,不能充分证明其装修工程量。法庭询问是否申请对装修工程量进行鉴定时,原告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原告垫付的装修材料送至被告的房屋,以及被告在庭审时辩称其虽委托了原告装修,但已付清了装修款给原告的事实来看,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理应支付装修款给原告。但对于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装修款的具体金额问题,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装修票据均为“白条”形式,且均无被告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是用于本案涉案房屋的装修费用,并经合议庭人员向原告释明是否对装修工程量进行鉴定时,原告予以拒绝,应视为其放弃对所装修的工程量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