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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暴精神迟滞少女被其父打伤 2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22 09:06:21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11月20日,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县一男子强暴精神发育迟滞少女后,被被害人父亲暴打致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并多处骨折。日前,该院一审强奸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江国辉有期徒刑3年4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3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江国辉去到翁源县官渡镇新北村卖豆腐时把李某芳(女,1999年2月14日出生)带到新北村田背组原新北小学一间课室后,对李某芳实施强奸,后因其生理问题而未得逞。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芳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 同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得知江国辉强暴了其女儿,气愤难当,寻找江国辉伺机报复,找到江国辉后,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对其殴打致其腿部受伤后,又将其带回家中,继续用木棍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江国辉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257.5cm2,左腓骨及三处腰椎体骨折,已构成轻伤。 翁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江国辉明知被害人系无性自卫能力的未成年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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