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苏娟) 为将一口小水库扩建用作养鱼,两农民一拍即可,在未取得农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水库周边的林地和耕地毁坏占用,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洪浩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罗飞昂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被告人洪浩天家,被告人洪浩天向被告人罗飞昂提议,将香田乡香田村“窑前垅”一口小水库扩建养鱼,被告人罗飞昂表示同意。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洪浩天、罗飞昂在未取得农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分别雇请陈靖的挖掘机、张春的推土机擅自香田乡香田村“窑前垅”山场施工。施工中,将“窑前垅”山场周边的香田乡白鹭村“交椅崖”山场、红岗林场“交椅岩”、“老鼠进仓”山场等林地、耕地毁坏占用。造成“窑前垅”、“交椅崖”、“交椅岩”、“老鼠进仓”山场的林地、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经鉴定,“窑前垅”、 “交椅崖”、“交椅岩”、“老鼠进仓”山场被非法占用林地13.4亩,耕地面积1.9亩。根据被告人洪浩天和村民洪某证实,被告人洪浩天与洪某在该处修了一条路,路面面积为1.35亩。根据村民熊某及其他证言,证实在该处原有一口旱塘,旱塘面积约0.5亩。本着实事求是,故应从被告人洪浩天、罗飞昂非法占用的13.4亩林地中剔除路面面积1.35亩、旱塘面积0.5亩。被告人洪浩天、罗飞昂实际非法占用林地11.55亩。综上,被告人洪浩天、罗飞昂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13.45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浩天、罗飞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3.45亩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浩天、罗飞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飞昂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土地资源不遭破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