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孙忠英) 九年前,因为想挣些零花钱,五十岁的孙财参与了盗窃林木犯罪,案发后,孙财一直潜逃在外。近日,由于受不了精神上的折磨,孙财主动投案自首,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4年2月份的一天,手头正紧的孙财在路上遇到纪某,纪某问其能不能找几个人上山整木头,被告人孙财说自己家附近有几个人都闲着,纪某就让其找几个人上山干活,纪某负责运输和销售木头,卖完钱后几个人分。被告人孙财同意后回去联系了苏某、徐某和吴某三人,然后开始上山盗伐林木。在2004年2月至2004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财与苏某、徐某、吴某四人窜至上甘岭蔚兰所施业区9小班用弯把锯盗伐桦木原木约12立方米,白松原木约8立方米,将盗伐的20立方米原木造成木段后由纪某雇用王艳驾驶的农用半截车运至上甘岭长青木材小区卖掉。被告人孙财获赃款1500元人民币。经资源林政部门换算,被告人孙财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6.4149立方米,其中桦木立木蓄积15.9574立方米,白松立木蓄积10.457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孙财逃跑。2013年1月5日,已经逃跟九年的被告人孙财再也经不起精神上的折磨,主动到伊春市公安局上甘岭分局投案自首。其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 5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被告人孙财在其他同案犯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