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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检察院保障人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作者:邱斌 余传炎 发布时间:2013-11-22 16:04:35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检察院未检部门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对司法程序中保障人权提出的新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机制,将保障人权落到了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院与县司法局共同建立了未成年人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制,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办案人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信息使其权益可以更好的得到维护。检察机关于收到移送审查逮捕或者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立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提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建立年龄审查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年龄严格把关,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点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详细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并记录在案。当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户籍登记提出异议且影响到定罪量刑时,承办人均采取谨慎的态度,详细问明其提出异议的依据,对确有依据的,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在在办理刘某抢劫案时,刘某称对自己年龄不清楚,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到相关医院查找到嫌疑人的出生证明,得出嫌疑人在案发时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依法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在办理王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中,因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6个月的考察期。由于及时教育挽救,使王某及时的走上正途,通过努力学习考入好的高中。 据悉,今年1-10月,共对7名未成年嫌疑人作出不诉决定,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截至目前为止, 被不起诉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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