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租个房子做“淫窝”容留卖淫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5 09:50:45


    本网讯(毛伟)  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一男子租来房子多次容留女子卖淫,从中抽取好处费。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乃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李乃金在铅山县永平镇幸福路租了一间民房从事容留卖淫活动。期间,容留福建省福安市籍女子陈某某、雷某某等人在其出租房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李乃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乃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出租屋内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李乃金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