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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进宫”后又因抢劫盗窃被判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3-11-25 11:00:02


    本网讯(郜喜根)  近日,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程峰自1984年至2007年间,因盗窃罪四次锒铛入狱,累计服刑19年。出狱后程峰仍不思悔改,实施抢劫、盗窃行为,再次入狱,被上甘岭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0元,等待他的是更加漫长的铁窗生活。

    2012年10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程峰窜至上甘岭木材加工小区吴某的木材加厂,见院门未上锁,遂开门进入院内,在准备进入屋门时,发现门锁着,又见屋内有电视亮光,确定屋内有人,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向屋内照,并冲屋内喊:“开门给我拿钱,不拿钱,就整死你。”见屋内没人回答,被告人程峰便到相邻的加工厂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库房门锁撬开,窃取了一把大斧后,再次来到吴某的屋门外,同时威胁道:“里面的人,你把门开开,给我拿点钱,你再不给我拿钱,我就把你房子点着。”程峰用大斧撬门没有撬开,便用大斧将窗户玻璃砸碎,并喊:“赶快把钱给我递出来。”屋内的受害人吴某为稳住被告人说:“你等着,我给你拿钱。”然打电话向邻居求救,在邻居赶到后,被告人程峰将大斧扔向前来救助的人,在逃走的过程中被擒获。

    2012年2月至3月两个月期间内,被告人程峰分别在伊春市上甘岭区、五营区、新青区、友好区入户盗窃8起(其中5起未遂)。盗窃现金2 800.00余元,盗窃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193.00元,累计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 99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峰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程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峰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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