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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少年夜盗3000余 作案时精神正常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3-11-25 11:06:35
本网讯(黄安) 智障少年偷盗现金,行为时精神正常仍获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某(因系未成年人,隐去名字)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江某在1995年出生时因患有疾病,自幼就是智障人员。2012年2月7日晚,被告人江某在上饶县石人乡苏桥村的外婆家跑出去看龙灯,当晚在他人的一汽车上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江某被冻醒后,见汽车边有一超市,便从后门爬窗进超市内盗窃店桌屉内现金3000余元。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认定被告人江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虽系智障人员,但其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行为举止清楚,非在精神不正常时间范围内,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又系智障人员,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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