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非) 明知对方未出示合法有效地证明,仍低价购买该车辆。11月6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2010年6月8日晚,欧阳某某从安徽太湖县盗得一辆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同年7月份的一天,欧阳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坤欲将车出售,后双方约定在彭泽县交通局附近进行交易。双方见面后,胡坤在对方未出示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4000元人民币的低价从欧阳某某处购得该辆轿车。后胡坤在该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放在彭泽县德信汽修厂予以维修,又通过汽修厂工作人员将该车以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某。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轿车价值2560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他人未出示车辆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价购买他人盗得的赃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庭审辩称其不知所购车辆来源,认为是报废车辆,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悖,不予采信。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