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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滥砍林木112.33立方米被判二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5 15:32:59
本网讯(李佳芮) 2013年11月1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邹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邹力、罗小青以肆万元人民币购得东乡县山场上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妥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底雇请他人砍伐,因砍伐时被镇政府制止,两人停止砍伐,罗小青便退出股份。后被告人邹力又继续砍伐林木。经东乡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验,砍伐现场采伐林木总蓄积112.33立方米。 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邹力到东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总蓄积112.3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邹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邹力到东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邹力主动缴纳了非法所得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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