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废品站老板买卖他人盗来电线领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5 15:41:36


    本网讯(李佳芮)  2013年11月15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被告余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及销售电缆线及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废品收购店老板即被告人余鑫,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林文(另案处理)偷得的电线。经鉴定,该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3年6月6日,被告人余鑫15000元收购了林文所盗得的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及销售电缆线及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余鑫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