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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老板买卖他人盗来电线领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5 15:41:36
本网讯(李佳芮) 2013年11月15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被告余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及销售电缆线及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废品收购店老板即被告人余鑫,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林文(另案处理)偷得的电线。经鉴定,该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3年6月6日,被告人余鑫15000元收购了林文所盗得的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及销售电缆线及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余鑫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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