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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双辽市检察院"三审制"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
作者:王熙 刘海波   发布时间:2013-11-26 15:26:03


    “感谢检察官,是你们的人性化办案挽救了我,让我的家庭再次看到希望”。近日,被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来到双辽市检察院对办案检察官感激地说。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何某利用假房照抵押小额贷款,到期因无力偿还潜逃,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进行逮捕并移送双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双辽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受案后,通过初审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儿子患白血病多年,为给儿子看病何某已花光家中所有积蓄,身为父亲的何某心急如焚却无计可施,最后不惜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道路。据此,受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认罪态度良好,犯罪动机非主观恶意,可考虑不予羁押。同时,受案人将该意见登记后随卷移送至该院公诉科。

    公诉科办案人仔细审核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并无严重社会危害性,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不必对其进行羁押。同时,办案人将该情况向院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并提交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该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时考虑到,如果何某继续被羁押,不但挽回不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儿子也无人照看,将造成新的矛盾隐患。最终,该院决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对话平台,促成和解协议,将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另外,该院还多方沟通协调,为何某介绍了一份工作,使其能够回归社会,继续履行做父亲的责任,同时也为偿还被害人债务提供了保障。于是,便有了何某来到双辽市检察院致谢的一幕。

    据了解,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充分尊重人权,进一步提升办案效果效率,双辽市检察院于今年6月出台了“一案三审”制度,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所谓羁押必要性“一案三审”制度是指案件需经过受案人初步审查、办案人实质审查和领导事后监督审查三个步骤方能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而审查的重点则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已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特殊主体、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犯罪情节是否明显轻微、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条件。

   “一案三审”制度实行以来,在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至目前,该院已成功对3起案件5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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