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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丰县检察院强化举报线索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作者:赵敏 发布时间:2013-11-27 14:05:31
今年以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从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举报线索规范化管理,提高了线索利用效益,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受理群众举报23件,初查16件,移送立案11件,初查成案率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 健全归口管理制度。该院对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这三类线索,明确了由举报中心归口管理的程序。对业务部门直接受理、干警办案中发现的线索,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员必须填写《举报线索移送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如果涉及正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暂时不宜移送登记的,必须由该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但必须同时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待不宜移送的情形消失后,再及时移送。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同时,该院对举报中心分流来的线索,要求接收部门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在本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举报中心作二次分流,严禁擅自移交其它部门或置之不理。 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制度。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主要审核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已查明,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向举报人、举报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举报中心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认为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认为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未调查清楚,可能影响立案的,提出移送侦查部门重新初查的意见,层报检察长决定。侦查部门决定重新初查的,应当更换承办人员。认为侦查部门在调查中存在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此外,开展举报线索的专项清理。该院举报中心坚持每半年一清理。清理重点为举报中心自身积压的线索以及举报中心分流到侦查部门应查未查的线索,包括举报中心七日内未处理、侦查部门三个月内未回复办理结果以及侦查部门审查或调查后决定存查、缓查的举报线索等。着重解决对群众举报线索反馈不及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问题,并对举报线索的分流、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坚持边清理边整改,对于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对于清理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对于影响举报线索管理的普遍性问题,要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院党组和市院控申部门报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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