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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合议庭制下法院绩效考核体系的新构想
作者: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梅建桥   发布时间:2013-11-27 14:34:17


    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诉讼案件的最基本审判组织形式,其特点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独断,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审理。但目前由于合议庭内部权责分配失衡, “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现象层出不穷,已成为阻碍合议庭成员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而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正是在吸取原合议庭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了主审法官制的优秀元素应运而生,其核心在于明确了主审法官、其他法官、书记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其目的在于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河南法院系统内试行的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可谓是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新类型案件多发的一剂良药,将来必然会在大范围内进行推广施行。笔者针对法院的工作特点,结合新型合议庭制度的具体要求,重新架构了一个以法官为重点考核对象的法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以期对提升法院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所裨益。

    (一)设立法院—法官全面考评体系。对现有的数据采集分析软件进行升级,使之能够自动生成法官(这里特指主审法官和具有审判职称的其他干警,不包括专职审委会委员和副院长以上领导干部)的各项评估数据,方便掌握全院法官的审判质效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偏差,调整工作办法。

    (二)设置关键业绩指标应兼顾统一性和可比性。从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的审判员、书记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无视它们之间的差异而将它们放在同一标准下去竞争,考核结果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为此建议,根据各个部门的工作特性,分设多重考评标准。如从事民事审判人员较多的可以在设置基础达标分的基础上鼓励竞争;而对其他部门可以设置“差”“较差”“一般”“达标”“良好”“优秀”等不同层次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突出对主审法官综合司法能力的系统考核。根据审判工作情况和法官职业特性,将主审法官承办的合议案件与独任案件的调撤率、发回改判率、服判息诉率、审限内结案率、裁判文书差错率、一次开庭成功率等分开考核;对全年结案数、案件信访率、驾驭庭审能力、调研文章成果转化、制度落实、工作机制创新等必要项目指标进行系统考核,让主审法官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职责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性和主动性。

    (四)完善对合议庭其他主审法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各级法院对法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大多以承办法官主审的案件为依据,对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不作为工作量或考核内容,亦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从而使法官只对自己主审的案件负责,对其参与审理的其他案件不具有积极性和责任心。要改变目前这种局面,需对合议庭其他主审法官参审案件进行独立考核,如设立“发表少数意见案件比”、“符合二审改判、发回意见案件比”等作为阶段性项目进行考核,提高合议质量,其他考核项目指标可以参照对主审法官考核办法,成绩计入法官个人全年绩效;以合议笔录为依据,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如错误的统一意见和错误的不同意见可相较承办法官处罚将一级处理、坚持正确不同意见的予以表彰,鼓励合议庭成员敢于坚持己见,减少“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现象发生。

    (五)建立绩效考核与主审法官的选任和退出对接机制。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综合评价好、政治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的审判员吸收到主审法官队伍中来;如果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名次靠后、综合评价不佳或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则取消主审法官资格从事相关审判辅助工作,出现的差额从具备法官资格的助理审判员或审判辅助人员中进行选任。这样循环往复,形成激励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永葆主审法官队伍的战斗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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