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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法院:阳光司法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发布时间:2013-11-27 15:08:01


庭审现场。

    本网讯(段琼梅)  “席上”坐着一位73岁的老人,“席下”还有53位年过花甲的老人,他们齐集一堂不是联欢,亦不是聚会,却是关注如何“安享晚年”——这是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为他们精心准备的法律“课堂”。

    11月20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在鲁甸县文屏镇普芝噜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屏珍诉七个子女赡养纠纷案。庭审在庄严、亲切的气氛中开始。

    庭审期间:鲁甸法院的工作人员借机向到庭旁听的老年人、儿童、夫妇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我国法律关于赡养老人的各种法律规定印制成宣传单送到旁听群众手中,使他们能够更加直观的结合庭审案例,理解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中:“按当地的习惯,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嘛,攀扯姑娘做什么,你们哥几个说给对?但是人家姑娘有孝心,经常买着东西来看望老人,对老人来说也是一种精神安慰,也是她们在尽赡养义务嘛,你们说给是?……”审判长抓住当地风土人情,争取能够缓解几位被告之间的矛盾。

    休庭期间:“这个事情,我们费了很多力,做过很多工作,能促使他们哥四个达成的那个协议,很不容易,在调解时我们已经考虑到老人方方面面的问题了,后来四个中两个没有履行。”一位曾处理过此案的村委会干部对审判人员说。

    经过庭前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以及此次庭审过程中的调解,法官们的各种调解手段都没有起效,最终鲁甸法院当庭宣判:一、由被告闻发国、闻发良、文发林、闻发仓(几被告户口统计及身份证上的“姓”不一致)每人每年支付原告刘屏珍3000元基本赡养费,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 二、原告刘屏珍今后看病的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被告闻发国、闻发良、文发林、闻发仓、文发莲、闻发琼、文发彩七人平均承担; 三、被告文发莲、闻发琼、文发彩每人每年支付原告刘屏珍住房费、精神性支出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00元,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

    宣判后:“普芝噜村委会调处的赡养纠纷案件比校多,你们将法庭搬到这里审理,意义非常大,希望以后涉及到普芝噜的纠纷多下来开庭。”普芝噜村委会支书对审判长说道。

   “法官,我的大儿子也是不管我,我要怎么办?”一位老人拉着法官的手激动的诉说着。为了满足众多旁听群众的需求,法庭临时决定搭建一个法律咨询台。霎时间,老人、儿童、妇女都围到了桌前,询问各种法律问题。

    法官释法:庭审过程中,老大、老二一直认为原告主张的每人每年3000元的赡养费用过高,认为七被告每年共承担老人5000元的赡养费为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提到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应考虑被赡养人的基本赡养、居住、医疗、必要的精神消费支付及必要的保险金等实际需求。

    案件中的原告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现今住在其中一个女儿家,老大也提出让老人到自家居住,但老人根本不愿意与老大一家生活在一起,从村委会处了解到老人与老大、老二家曾发生过多次吵打;从《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看,是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儿女不仅要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还应当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从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一份协议看,普芝噜村委会曾组织原告的四个儿子达成过一个协议,在赡养协议中双方约定四个儿子每人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3000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四个儿子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达成的赡养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应当得到支持和执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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