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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效果好
作者:宋剑   发布时间:2013-12-02 14:43:39


    近期,上海松江检察院积极探索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已向公安机关、法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案件14件15人,全部获得采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案件4件4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较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安徽人小张在松江一家电脑生产公司上班时受到同事“强哥”的诸多照顾,形单影只的他就将“强哥”视为知己。今年5月18日凌晨,小张在熟睡中接到“强哥”的电话:“到职工宿舍门口来,我要收拾几个人……”小张立即披衣赶到现场,发现“强哥”正与几个保安对峙。原来“强哥”酒后违反宿舍进出制度,跳闸机入内被保安拦下,又被严厉训斥一通。他气不过,就叫来了小张“撑场面”。两人“同仇敌忾”,捡起路旁一根小木棍向保安扔去,但没有扔中。这时,一名联防队员听到动静向人群靠近,两人慌忙向一名保安挥拳,并将其推倒在地后迅速逃离,没跑多远就被众人扭获。

    事发后,被推倒的保安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按照当时的法律,小张、“强哥”二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人对自己犯下的过错追悔莫及,尽管家中经济条件困难,但都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检察官在讯问时获知了这一情况,为他们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保障其诉讼权利。7月15日,关于寻衅滋事罪新的司法解释对该罪构成标准进行了一定补充说明。该院也立即启动了有关案件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为了确认该案两名嫌疑人的行为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是否依然属于寻衅滋事,检察官多次奔走于公安、伤残鉴定部门、被害方等处,固定了充分的证据后,组织召开案件评审会。

    评审会上,承办人指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小木棍是从现场随地捡得,也并未实际打中被害人,不宜认定为凶器,并且殴打行为仅致一人轻微伤,而最新司法解释中要达到“情节恶劣”标准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考虑到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好,此次属于一时冲动,且有明显的悔改表现,检察院决定向公安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也予以了采纳。

    小张二人被释放后,检察官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和出所帮教,让其认识到,虽然根据法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要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同时,还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也获得了理解和认可。小张二人受到这次教育后,工作积极,法律意识也明显增强。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内通过逐案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走访调查相结合,全面推进审查工作;对外则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的长效运行制度,就捕后出现影响定罪量刑情节及时通报,以便做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判断。此外,为彰显司法公信力,该院还加强对办案流程的监督,确保程序公正,严格把握变更条件,保证案件质量。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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