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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烤熟”数千只鸭子 责任人判赔五万五
发布时间:2013-12-03 10:32:37


    本网讯(周超)  李大牙与王大旺均为江苏省泗洪县吴城食品有限公司的养鸭户,在陈圩乡马浪湖林场从事大棚养鸭,虽然生意上有竞争,但是表面上很和气,但是一场大火让他们翻了脸,走上了法庭,争锋相对。

    李大牙所建的鸭大棚位于王大旺家的养鸭大棚西边,中间有小沟相隔,2013年1月2日上午,王大旺家养鸭大棚西南侧水泵导线短路引发火灾,使李大牙养了近3100只的鸭种,经过一场大火过后剩下了500只不到。李大牙一向小心看护自家的鸭子,鸭子本在茁壮成长,几个月后便可卖出好价钱,现在却成了几千只“烤熟的鸭子”,让他血本无归。

    火灾后,李大牙向王大旺要求赔偿,但王大旺给出的赔偿数额远没达到李大牙的心理预期的数量,因此两人经过激烈的争吵后,形同陌路。最终李牙起诉至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大火致李大牙家9个鸭棚(含一个在建鸭棚)烧毁,成品鸭火灾损失为22035元,中鸭火灾损失为34146元,其他财产损失为27347元,合计83528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大旺对自家抽水泵电机线路疏于安全防护,在天气干燥、抽水泵长时间工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导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对自家抽水泵电机导线短路引发火灾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李大牙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自家9个鸭棚被烧毁也有一定过错,李大牙的安全防火意识不强,已建鸭棚之间防火距离不足、疏于清扫地面堆积的大量杨树花、未处理穿管线路等,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李大牙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3528元,法院酌定被告王大旺赔偿原告损失55000元,原告李大牙自行承担损失28528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大旺赔偿原告李大牙损失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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