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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丧礼上孝子崩溃砍伤宾客被判赔偿五万元
发布时间:2013-12-03 09:11:03


    本网讯(张雯静)  寨邻义务帮忙料理乡亲后事,不料死者之子不堪悲痛当场突发精神病,挥刀将其中八名帮忙者砍伤。事后,侵害人称事件系突发的不可抗力,自己主观并无故意,只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起健康权纠纷,支持了致害人的部分主张,判决其和其监护人(妻子)共赔偿八名帮忙者5.1万余元。

    2012年8月,陆某之父病故,同月21日,陆某为其父料理后事,许多寨邻前往义务帮忙。期间,陆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精神崩溃,持菜刀将其中八名帮忙者砍伤,有三人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此之前,陆某没有任何病史,也从未发病。同年9月,陆某被昆明某鉴定中心认定为其作案时处于急性应激反应,系意识朦胧状态下,无明确的作案动机,作案前无准备,对作案过程无记忆,丧失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作案无责任能力。

    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八名帮忙者将陆某告上法庭,索赔7.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害后果确系陆某造成,其妻何某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两人共赔偿7.4万余元。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经鉴定机构确定属于精神病人,系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陆某之妻何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本案系陆某第一次发病,对病情无法预知的何某无法履行监护管理行为,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故由何某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较为适宜,一审判决陆某及何某承担全部责任不当,予以纠正。据此,文山州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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