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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检方出台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工作制度
作者:覃杰 包城 发布时间:2013-12-03 15:10:32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的规定,广西灵山县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工作制度,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对象、封存措施、封存后的查询、制度保障措施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全面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的操作程序,从各个环节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被泄露。该制度规定: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案件判决生效后,将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于该院档案室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专柜,由未检科负责人和档案室负责人共同管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须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未检科审查,报主管检察长审核,并经检察长批准;未检科、案件管理办公室、档案室要对查询单位使用查询信息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纪检组、监察室开展专门督察活动,对违反本工作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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