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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提供劳务受伤害 多方有过错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04 09:34:04


    本网讯(毛伟)  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中,发包人、承包人及受伤雇员都存在违规操作,最终法院判决各自担责。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发包人承担40%的责任,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受伤雇员自己承担50%的责任。

    任珍珠有一栋老屋需拆除。2012年2月19日上午,任珍珠与龚顺、梁辉等七人商谈以2600元的价格将房屋拆除。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梁辉在拆除二楼屋顶的横条时,不慎从上面摔下致残。就赔偿问题梁辉将任珍珠、龚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任珍珠将旧房交由被告龚顺、梁辉等人七拆除,双方之间形成承揽事实法律关系。但是被告任珍珠将房屋拆除工程交由没有拆迁资质的龚顺、梁辉等人七进行,在选任上有过失,同时在拆房过程中指示有误,没有严格管理、合理分工,故对原告梁辉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本人无拆迁资质,且年过六旬,在从事拆房过程中,不注意安全防范,未采取安全措施,操作又不规范,致使自己从房上摔下受伤,其本人存在明显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龚顺作为召集人,负有组织、指导、选择相应专业从业人员的义务,虽同工同酬,但明知自己及其他6人均不具备相应资质,又不注意科学分工和规范操作程序,对原告梁辉受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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