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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检察院强化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审查
作者:卢金增 王守兵 史竹笛 发布时间:2013-12-05 14:28:30
“今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强化‘社会危险性’审查证明工作。截至目前,共受理移送逮捕案件350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险性证明12人,依法对不具有法定社会危险性情形的6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12月4午后,山东省费县检察院专职检委、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洪璋对记者说。 据悉,为正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和外延,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和审查制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还应提供关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和证明材料。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后,还应当对社会危险性证明进行审查,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制度》对修改后刑诉讼法规定的五类社会危险性,逐一概括具体含义,细化为28种具体情形,并制定了《社会危险性证据情况一览表》,以表格的形式逐项列举了公安机关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时需要收集并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该证据材料所应当具备的证明内容,为公安机关落实社会危险性证明提供了操作性强的审查认定标准。”该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孙玉琼介绍道。 据了解,该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听取侦查机关、律师、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社会危险性”的意见,并深入社区、学校等开展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价值观、周边环境、平时表现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同时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评估为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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