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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郧县检察院首次举办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
作者:郝天锋 发布时间:2013-12-06 15:29:56
12月6日,湖北省郧县检察院举办王某不服该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该院邀请五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通过听证会程序,五名听证人员通过书面表决,一致同意该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决定。 经查,2007年3月18日,郧县某公司负责人洪某以单位名义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借款10万元,之后洪某迟迟不还,2007年9月1日,洪某向张某出示了一份抵押协议,内容是公司欠张某欠款,双方协商由该公司仓库成品货物蚕茧和设备抵欠款。9月14日上午,张某带人到该公司拉蚕茧,申诉人王某(系洪某岳父)以蚕茧系自己的不让拉,张某遂联系某,洪某迟迟不到场,当天下午,张某强行将仓库门锁砸掉,双方均报警,公安出警人员认为系经济纠纷,张某共拉走蚕茧总价值约10万元。 2009年4月29日,郧县公安局对张某涉嫌抢夺案立案,5月15日报请批准逮捕,郧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认为张某不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郧县公安局遂作出撤案决定,2009年以来,申诉人王某多次上访申诉,认为检察机关不捕决定错误。 为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郧县检察院决定通过召开听证会形式,进一步对案件会诊,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陈述了王某申诉过程和理由,原案承办人陈述了案情和不捕理由,申诉人王某陈述了张某犯罪理由,听证人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洪某和王某经济往来情况,以及抢夺罪构成要件,当面向申诉人和案件承办人进行了了解询问,最后提出书面表决,五名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张某不构成抢夺罪,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在申诉人多次申诉情况下,检察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采取听证会形式进一步对案件进行把脉会诊,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严肃性、公开性、公正性,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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