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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检察院制度探索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戴丽玲 赵敏   发布时间:2013-12-12 15:09:28


    今年以来,江西省乐安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新刑诉法的要求,建立三项制度,创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式,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乐安县检察院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不需要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操作程序及评估办法。今年以来,共有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中学生黄某盗窃案,经审查,黄某在暑期参与团伙盗窃,涉案数额8000余元,为了进一步侦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该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对黄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正逢秋季开学,黄某已被高中录取,根据其主动认罪,确有悔改之意,该院适时对黄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制定和落实监护帮教措施,使其重新回到校园学习。

  同时,该院依照新刑诉法规定,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一些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具备监护条件和帮教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在校学生,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慎重考量起诉必要性,能不诉的尽量不诉,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诉率。如中学生陈某、董某、熊某伙同社会人员肖某故意伤害案,经审查,三在校生系未成年人,又是从犯、初犯、偶犯,对他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六个月。在考察期内,案件承办人跟踪做好后续帮教工作,其中董某父亲提出将董某转到美佛尔国际学校就读,未检科干警两次赴该校考察,得知董某学习努力,没有其他不良表现。而对该案主犯肖某则坚决予以起诉,法院已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此外,该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与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解工作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并将和解情况作为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重要参考,有效实现检调对接。2011年以来,共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件11人,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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