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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文化建设加速实现司法公信质的飞跃
作者:张帅 熊亚媛   发布时间:2013-12-17 09:46:54


    2013年8月1日,有网友上传视频资料,举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名法官“集体嫖娼”。该视频在网上曝光后,迅速被网友转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虽事发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迅速作出回应,但无疑还是给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再次以致命一击。回顾这几年,国内法官因为一些现象受到媒体诟病:集体腐败、年底不立案、不务正业……因为一些失误受到公众谴责:“乌龙判决”、“眼花法官”、“千年后开庭”……因为一些行为受到社会质疑: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作风不佳……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过去5年,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1548人。[1] “如果公众对一名法官的信任发生了动摇,那么,他们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信任也将受到影响。”[2]毫不夸张地说,近些年来屡屡曝光的法官违纪违法事件,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所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几乎是无法估量的。面对这些理性的批评和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通过规范法官个体行为“量的积累”,才能实现法院司法公信“质的飞跃”。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对于提升法官形象,提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深度解读:行为文化建设的时代价值
    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与服从度只取决于普通法官最平常的行为,而不是最优秀榜样的示范。可以说法官就是法律的形象代言人。尤其是当前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转型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使社会大众非常渴望能够获得一种利益上的司法保护,于是对公平的追求、对公正的渴望、对法官行为的期待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需求度,在此环境下,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意义重大且刻不容缓。
    (一)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之需
    党的十八大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法治中国”概念。人民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无疑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是法律实现即司法的直接行为人,甚至可以被看做社会秩序或社会正义的象征和化身。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人民网和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第12次联合推出“十大热点问题调查”[3]中,“法治中国”以72548票位列第八,在对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诸多因素中,87%[4]的人认为司法行为最为重要,由此可以看出行为文化建设对实现“法治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
表1 2013年“两会”热点调查       表2影响 “法治中国”建设的因素

  

  (二)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之要
    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感受主要来自于对法官行为的评判。法官站在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的第一线,所思所想、所言所行,都会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法官行为的任何不规范、任何徇私枉法,都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我们不难想象,人民群众万不得已才到法院讨公道,迈进法院大门看到的是庄严的国徽和天平,感受的是法庭的肃穆和神圣,满怀的是对法院的信任和期待,结果接触到的法官却是敷衍塞责、推诿拖沓、出言不逊、举止不雅甚至贪污腐败、索拿卡要,这对司法公信无疑是彻彻底底、毫不留情的伤害,而且是不可挽回、无法弥补的,更遑论法官行为是公众感知司法公信最直观的途径。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彰显司法公正还存在诸多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加强行为文化建设树立起公正廉明的法官形象进而形成高效权威的司法公信无疑是一条现实可行也是见效最快的捷径。
    (三)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履行司法职责之基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核心的职能作用就是通过审判执行活动来保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从法官肩负的使命以及司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功能来看,法官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来准确地适用法律,还要通过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模范行为来影响公众。以一个离婚案件为例,当事人进入法院少则要经历立案、送达、审理、判决(或调解)4个环节接触3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案情复杂需要上诉、再审等则会多达10余个环节接触近20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笔者所在法院年审结案件6000余件,以每个案件2个当事人计,共涉及当事人12000余人,也就是12000个家庭,按每个家庭3—5口人计算,直接影响36000—60000人,如前文所述,1名群众1个案件可能接触3—20名法官计算的话,一个诉讼年度内,法官与群众直接或间接就可能会接触108000—1200000次。在这些过程中哪怕是一名法官一次行为不当,在高度公开透明的信息社会,就会被不断传播、渲染甚至扩大,形成一种社会心理惯性,最终将司法行为标签化。绝大多数案件的公正,绝大多数法官的良好形象,就会在各种非议与猜测中受到消解与削弱,进而影响整个周边环境,致使公众质疑和否定法官所在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系统,给司法带来信任危机和阻力。更严重的是根据“首因效应”,这种恶劣第一印象一旦形成,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才能改变。同理,规范、可亲、可信的法官行为也会通过当事人一次或多次传播,潜移默化地影响周边环境,使公众对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裁判产生普遍性的信服和尊重,给办案带来事半功倍的正帮助、正导向、正能量。
    二、 现实剪影:行为文化建设的现实困境
    国之兴盛,法治为基,德才为本。因此我们的法官,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行为,应当代表着一个国家最高的道德行为范式。这些年来,虽然我们一直在不断地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但现实和理想的差距仍旧令人揪心。
    (一)司法环境不优
    法官职业化进展缓慢。诚然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但30多年过去,中国的法官职业化进程依然举步维艰。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所有法官全部具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与20多年前,甚至10年前相比,这绝对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有些人看来,这足以显示中国法官业务素质的根本改变。但问题在于,这些学历的来源其实非常驳杂,除了少数毕业于正规的法律院校,更多的是来源于函授、电大、自考、夜大、党校。由于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全日制学习,这部分法官中的一些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暴露出法学根基不深、专业知识匮乏、法学素养不高等严重影响办案水平和质量的基础性问题。另一方面,法院直接公招应届毕业生的数量越来越多,每年都有众多年轻学子考入法院,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成为一名法官。从学子到法官,没有较长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对于以判断为主要特点、强调实践理性的法官工作来说,即使学历水平提高,其业务水平也未见得必然会提高多少。
    外部权力干预司法。由于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不少案件从受理、审理、裁决到执行,法官都可能收到来自地方党政领导的批条、招呼乃至直接指示,法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导致裁判不公甚至枉法裁判。正如张思之先生在2004年第10期《南风窗》上所言:“……我并不认为当前所有的法官都是素质低下的,他可能也对法律怀有信念,但他没有能力抵抗来自行政的干预,因为他的一切身份乃至待遇福利都是这个行政系统和政权结构中的一环,除非他有勇气抛弃这一切,而他抛弃以后又很快有听话的人来接替他的位置。对于自己内心也不认同的行政干预,他也许会顶顶牛,但最后他必须服从政治,服从组织安排,说得好听点叫做服从大局,因为他首先是这个官僚体系中的一颗螺丝钉,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很多情况下法律成为了权力的仆人”。
    所幸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专门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作出了重大部署,这必将对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法官行为不当
    多年来,法官行为文化建设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法官的行为频频受到社会公众的诟病和非议,法官声誉不时处在负面舆论的风口浪尖。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坦陈:“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在某省进行的“年度政法综治民调”中,公众认为当前法官队伍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依次是:效率不高(28.2%)、执法不公(11.4%)、态度生硬(6.9%)、工作推诿(5.9%)、以权谋私(4.4%)、贪赃枉法(4.3%)、耍特权(4.1%)。笔者也于2013年初作过小范围的调查,发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形象比较失望(参见表三),究其原因,除了少数法官腐败堕落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外,一些法院对法官行为的管理、维护、挽救和修复不力,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表3 当事人和群众对法官行为的评价情况(N=100)

公正廉洁高效

裁判不公

效率不高

执行不力

司法不廉

作风不佳

不作评价

62

2

6

17

4

8

1


    (三)内外监督不力
    明哲保身观念下的忽视。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注重个人修养的传统。儒家先圣认为,人只有首先净化了自己的心灵,承担好对家庭的义务,才有资格和可能肩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种人生观念根深蒂固、延续至今。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普通人都不可能达到或者接近圣人的境界,以至于当人们按照这一方法“修炼”时也往往难成正果,反倒因为大家对自我的过多关注而忽略了对外部责任的担当,甚至强化了明哲保身的生存观念,削弱了作为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责任感。试想,在目睹或者知晓某位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的行为——譬如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时,他(她)的同事们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表现呢?通常,知情者不会去举报,甚至也不去规劝,这就是常说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一名法官长期浸淫于这种环境中,耳濡目染,其中一些意志不够坚定者最终亦被同化,走向了与无良法官沆瀣一气的歧途。
    得失失衡心态下的放任。笔者通过对部分法院法官队伍精神状态的调研,发现了一个非常具有研究价值的现象:即法官队伍在现实成长环境中所面对的两大空窗期——青年法官的信仰迷茫期和中老年法官的麻木失衡期。由于从社会法律精英中遴选法官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近20多年对于法官缺额的补充,主要源于应届大学毕业生,但显然,对于法官职业而言,年轻绝不是优势。缺乏法律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世界观尚处于形成初期,这些都给年轻法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而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及其带来的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又无暇等待他们成熟起来。一面是不容乐观的社会心理和司法人文环境,一面是思想免疫力和意志力还相对薄弱的年轻的心灵,加之监管体制上的弊端,使正直的法官们挣扎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纠葛之中,时常会感到压抑和沮丧。与年轻法官群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院工作十几年甚至更久的中老年法官群体,作为五六十年代、七八十年代稀缺的社会精英,与同时期进入行政系统或是从事律师工作的同龄人相比,法官工作压力更大,经济待遇更低。尤其是县级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横向无法与本县行政部门相比,纵向又不能与上级法院相比。巨大的落差使一些法官在面对权力带来的诱惑时或是失守沦陷,或是心生怨愤消极怠工,“破罐子破摔”不注意言行举止。
    三、 破茧新生:行为文化建设的正向救赎
    法院行为文化是近年来在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个极富学术价值和时代气息的命题。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法官形象的塑造,目的是司法公信的提升。从广义上讲,行为文化包含四个层次,如下图,简略表达即为:观念、制度、行为、队伍四个层次。观念层次为最里层,体现了文化的内在核心地位,并始终承担着先导性和统领性作用;制度层次为上顶面,体现了文化建设的成果与升华,并巩固观念,指导行为;行为是一个大外围,体现了文化建设中精神成果在社会实践中具体表现;队伍是下底面,体现了文化建设的价值和功用。这四个层次相互促进、上下联系形成了一个互动融合局面。[5]


    (一)信仰塑造凝聚公信之魂,培育“信徒”之忠
    法院文化需上升到信仰才有价值。只有当法院文化被信仰后,对法律与制度才会有统一认识,对司法行为与裁判才会有统一理解,对司法为民的实践才会有统一判断标准,队伍成员所需要和期望的文化氛围才能形成,法官的追求与尊荣才能更加坚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法院文化信仰分为三个阶层:一是法律信仰塑造。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6]这不仅指人的意志和理性,更涵盖了他的情感、直觉甚至奉献。法官对法律的信仰是一切行为的方向盘和驱动阀,直接决定了法官的司法动机和价值目标,并给予法官以克服任何困难的强大勇气和精神支持,从而使法官具有无比坚强的护法精神和坚决勇敢的崇法品格。二是政治信仰塑造。近年来,学界一直在强调司法独立,人们很容易误将司法与政治划清界线,事实上,政治不同于行政,而司法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秩序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体现。将对政治的信仰作为最基本要求,这是行为文化本身内在性与传统的法院文化品格决定的。因此,要着力建设行为文化中的政治信仰,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方向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监督意识与形象意识。三是特色信仰塑造。文化植根于本土,每个地方的文化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起点、过程和条件以及主体选择性都具有自身的特色。不同特色的法院文化存在不同信仰。法院需要结合自身特点与发展,将地方文化融入其中,如结合地方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进行教育,发掘地方历史名人和先进典型的相应精神内涵,利用地方习俗、地方规约、民族习惯解决纠纷,充分考虑地方司法环境,重视地方民俗与审判规律的相互转化等。
    (二)制度构建疏通公信之脉,严守“军人”之纪
    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行为文化的保障。促进法院科学发展的制度文化建设,就是注重制度与文化理念的对接,在制度约束中植入文化因素,激发法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实现他律与自律的有机融合,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案。一是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围绕法院工作建立健全一套以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制度管理体系,使法院工作人员各就各位,各管各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二是保持制度的稳定性。稳定的制度能够使法官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增强制度的指引力。把流程管理、案件评查、文书评查、质效分析通报、审判形势分析、庭审观摩、审判指导等工作融入日常工作之中,使静态的制度变成动态的指引,激发制度的活力。四是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既要注重制度的系统配套,更要注重制度的执行落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行为规范夯实公信之基,树立“君子”之形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一个个法官具体的司法行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对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正如英国法官休尼特所说“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在法官行为规范方面,“君子三变”[7]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根据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情境下,其表现应有不同。如“望之俨然”:法官工作的常态模式,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化身,这也就对法官工作提出了合法性和严肃性要求;“即之也温”:法官应注重以情动人,这将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更具意义;“听其言也厉”:法官要以理服人,把法律以合适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使当事人信服。具体来讲,法官的行为规范主要应包括衣着、语言、行为这三个方面:衣着上,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扣必结,这就是最直接的法官容颜体现;语言上,走进法庭喜怒不形于色,不卑不亢、不偏不倚,甚至连说话的表情、语调都要考虑周全,因为法官的一句话,甚至一个不当的眼神,都可能引发当事人的怀疑和不满;行为上,自律、自重、自省、自励、自警,站姿、坐态、手势等,应大方得体,与人特别是当事人交流要做到心诚情真,无论上班还是下班都要展示良好的文明风范。
    (四)队伍优化成就公信之威,铸造“青天”之名
    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基和灵魂,现在,事关法官形象的行为文化建设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传统文化的熏陶还是当下现实的需要,当前中国法院行为文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新时期的法官怎样才能重塑民众千百年来信奉的“青天”形象。一是彰显“青天”的本质。“青天文化”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特色,如今虽然社会进步了,但利益格局更为复杂,纠纷矛盾也更为棘手,公众仍强烈希望有包青天式的法官来公正权威地为他们定纷止争、排忧解难。故“青天”法官的形象易于为公众接受,也为公众所深深信奉与期待。其本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公正无私、智慧明辨、为民作主、司法有权威、百姓皆信服。二是提升“青天”的能力。继续完善法官教育培训体制和体系,围绕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设置专项培训课程,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办案技能,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通过不同职位职务序列的顶层设计和工作机制的形成,强化各类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公正高效地断好案、办好事。三是展示“青天”的作风。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改进司法作风六项措施,深入探索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标本兼治,让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到法官的良好作风。四是完善“青天”的保障。“青天”也是凡人,也要为“稻粱谋”。建设一支公正廉明的法官队伍,必须正视法官作为“人”的利益诉求和生存需求。一方面积极照顾法官的合理利益,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严格防范其滥用权力的冲动,最终树立起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新时期“青天”形象。

    【注释】
    [1]《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怀效锋主编:《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22页。
    [3]人民网,于2013年8月8日访问
    [4] 对四个层次体系的互融我们部分借鉴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践论》中对物质、制度、观念三个层次的描述,但因对文化理解不同也存在着认识差异。陈胜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践论》,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77一78页。
    [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9,第28页。
    [6]《论语•子张》:“子夏曰:‘君子有三变: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就是君子给人的形象有三种变化:远看他的样子觉得庄严可畏,靠近他又觉得温和可亲,听他说话又觉得严厉不苟。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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