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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事故致同事死亡 司机被判赔百万
发布时间:2013-12-24 09:16:00


    本网讯(赵梨渊)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某公司驾驶员王某,未经单位允许,下班后私用公车与同事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车同事死亡,被法院判决赔偿百万余元。

    2013年1月1日,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签定劳动合同,雇佣被告从事驾驶员工作。原告于3月11日组织驾驶员对车辆运行管理进行学习并作出专门规定:除值班车辆外,其余公司车辆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统一停放在公司大院,严禁将车停放在公司外过夜。

    同年4月8日晚,被告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驾驶本单位轿车与本单位职工陈某某到垫江县澄溪镇吃饭,吃完饭返回途中由于王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滑出公路,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受伤后,经垫江县中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垫江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2013年7月20日死亡。陈某某治疗期间和死亡后,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医疗费796991.88元,死亡赔偿金等541754元,共计1338745.88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公司车辆运行管理专题会议纪要、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雇主和车辆的管理人承担了该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给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本案中,因王某违反单位规定私自驾车外出且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存在着重大过错,应承担本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原告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对车辆管理监管不力,存在疏漏,对本次事故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30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04059.4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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