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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签“脱离父子关系”协议被法院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3-12-24 10:07:55


    本网讯(陈忠强 廖仅就)  近日,广西宜州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黄理与原告黄老签订的脱离关系协议无效,被告黄理、黄丽每月各支付原告黄老奶赡养费200元,原、被告各支付黄老奶医疗费1870元;原、被告应当经常回家看望两原告以及给两原告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赡养义务。这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以来,宜州市首例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判决书生效。

    宜州市庆远镇的黄老汉夫妇已年过80,黄老于1948年入伍,参加过渡江战役、抗美援朝战争,是一位有功之臣,现享受离休待遇,其妻子无固定职业,无收入,靠黄老的工资生活。黄老夫妇生育有二男一女,均已成家另住。

    2009年,进入古稀之年的两老,体弱多病,风蚀残年,生活不能自理,两老雇请了一名女护工到家里做家政服务。大儿子黄理便怀疑其父与女护工有染,父子之间为此事而经常吵架,双方产生隔阂互不来往。

    2010年10月16日,黄理与父母签下“脱离父子关系”协议,内容为:“父亲(黄老)与大儿子(黄理)、媳妇、孙子脱离所有关系,从此不再有任何往来,互不相干,从今以后本人(黄老)的任何生老病死都与大儿子、媳妇、孙子无关,所有相关费用都由本人(黄老)自己承担。”双方都按下手印。

    2010年10月以来,黄老妻子几次生病住院,并用去医疗费5608元,三个子女从不到医院照顾和承担医疗费。

    逢年过节,别家欢声笑语,暖意融融,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而两老形影孤单,渴望得到亲情的慰藉,无可奈何之下,2013年7月26日,黄老夫妇将大儿子黄理和女儿黄丽诉至宜州市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脱离父子关系”协议,两被告支付其母亲生活费和承担医疗费,两被告对两原告回家探望,生病护理等其他赡养义务直至养老送终,放弃对小儿子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故原告黄老汉与被告黄理签订的脱离关系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协议。原告请求两被告各支付黄老奶的生活费每月500元,依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黄老汉每月工资有4000多元,该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原告黄老奶应享有一半份额,两原告的生活基本上达到当地普通生活水平,两被告的生活条件在当地不算很好,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两被告各自应当支付赡养费每月200元。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黄来奶的医疗费5608元,因原告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支付原告医疗费属于赡养义务的内容,故两被告每人应承担医疗费为:5608÷3=1870元。

    原告请求两被告应尽其他的赡养义务(如常回家探望、生病时负责护理)及为两原告养老送终,赡养应当包涵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原告的该项请求是属于赡养义务的内容,故两被告应当经常看望原告以及给原告生活上的照料等赡养义务。

    另外,是否应追加两原告的第三个儿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并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赡养义务对于赡养人是一种义务,对于被赡养人是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本案两原告已表示不申请追加三儿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放弃要求三儿子承担责任,法院准许。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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