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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表达与实践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3-12-24 11:51:36


    “司法公开”是指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审判与管理工作通过媒体公之于众,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其法理依据是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也是法院的责任所在,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是大势所趋,代表了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方向。

    今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提出了要在全国法院系统搭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史上第一次把司法公开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狠心消除“暗箱操作”、不怕群众“挑毛病”、不忌讳法官“出洋相”之举,让群众为之叫绝,也让法官倍增压力。然而,在司法公开语境下,法院如何来推进司法公开?这是审判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进行了一些探索,为推进法院司法公开建言。

    一、公开现状

    近年来,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以丰城市法院为例,如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本院门户网站公开案件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式样、诉讼收费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双向监督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和参与案件执行;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尽量做到当庭认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等重大执行措施,及时将实施过程和结果告知当事人;对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公开听证,公布听证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主持法官以及听证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法院的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职能及分工、人员状况;公布本院的重要活动;等等。

    这些成果的取得,是司法公开工作的长期积累和沉淀。然而,总体而言司法公开水平仍然偏低,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显得更加突出,无论是公开内容、公开范围还是公开程度,与社会公众的期待都存在较大差距,推进司法公开任重道远。

    二、问题提出

    (一)法官视角

    1、认为司法公开是法院自己“找麻烦”、“添乱子”、“跟自己过不去”,客观上会增加工作量,同时又面临“出洋相”的风险,思想和心理压力大。表现在行为上,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应对,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2、司法公开推力不足。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写在纸上、喊在嘴上、贴在墙上,忽视落实与监督。如裁判文书上网虽然提倡了多年,而实际上网的数量很有限,用于充当“样品”;电子显示屏利用率低,几乎成为“摆设”;案件审理、执行进度网上查询系统尚未开通等。

    3、司法公开工作机制不完善。长效司法公开机制未建立或不健全,没有制订、落实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缺乏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以及社会公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个人之间相互推诿。

    4、司法公开平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近年法院为司法公开建立了不少平台,投入了不少财力,但整体运行不佳、效果平平。如门户网、户外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管理跟不上,内容更新迈,甚至长期处于“停摆”状态,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

    5、信息化专门人才匮乏。有的司法公开平台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强,由于缺乏专业操作人才,影响到高科技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譬如电子档案查询以及庭审直播、远程开庭等“网上法庭”建设。

    6、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公开“联动”不力。下级法院观望等待上级法院的氛围浓重,上级法院不带头影响下级法院司法公开的推进。

    (二)当事人视角

    1、审判流程公开度不高。不了解法院案件审判流程,不清楚案件审理或执审进度,在时间上被动地听候法官安排,打乱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庭审前有的法官不告知案件审理程序,影响自己为开庭作必要的准备,造成庭审中仓促应对,影响准确而全面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庭审前有的法官不告诉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给自己合理时间来了解他们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让回避制度形同虚设;对久而不结、久而不执的案件,缺少解释渠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等。

    2、裁判文书说理不透。裁判文书有“格式化”倾向,裁判理由含糊其辞,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婚姻纠纷案件显得更加突出,不是围绕着“判离”还是“判不离”来充分说理,而是笼统地用“感情确已破裂”或“感情没有破裂”来概括当事人的婚姻状态,个人认同色彩过重,裁判结果难于置信。

    3、证据不予当庭认证。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出示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是在审判台上认定,而是在审判台下议定,然后在判决书中决定是否采信,即使是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对证明力明确的证据也同样如此,法官个人主观成分偏高,证据得不到充分质证,认定证据过程缺少透明性。

    4、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开性不强。有些有执行内容的案件执行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时而发生案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缺少听证或审理程序作保障,让案外人感到不理解。

    5、执行过程不透明。申诉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后,譬如是否受理立案、立案时间、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法律规定的执行时长、案件执行进展等,得不到法院的及时告知与解释;对久而不执的案件,不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不主动说明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一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的案件,法院随意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先斩后奏,不与申请执行人商量,也不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让申请执行人感到无奈。

    (三)公众视角

    1、对法院工作知之甚少。多数公众对法院仅停留在表层认识,有些公众甚至对法院一无所知,法院宣传工作不深入。

    2、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透明度”不高。对重大、热点或焦点案件的审理,有机会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员不多,难满足广大公众希望了解案件真象的需求,裁判结果也很少在传媒上展播,容易引起公众猜想、讹传或误解。

    3、找法院办事不方便。遇上需要远程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提供诉讼服务,缺少联系通道;有的法院在服务窗口未安排人员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随意找其他法官咨询往往得不到满意答复。

    三、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思想也相继发生了重要变化,对社会管理机构的要求越来越多、企望越来越高。表现在法院审判工作上,要求司法公开的呼声越来越大,已经形成倒逼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态势。然而,从实际现状看,司法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度、方式等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之所需,推行司法公开既时不我待、迫在眉睫,又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1、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不到位。在一些管理者中,长期受到“立案——审理——执行”简单“定式”审判管理模式禁锢,没有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接受新的司法“公开”理念,表现在审判实践中“守旧”思想过浓,不主动或不自觉地将“公开”元素融入到审判流程管理之中,认为只要案件审判程序合乎法律规定、实体处分合法公道或说能让当事人诉息服判,就是案件的最好归宿,于是视“公开”为无关紧要,把“公开”当作可有可无,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落实。

    2、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开支。将司法公开制度切入到立案、审理、执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是对过去简单的审判管理模式的充实和细化,即由过去“粗放式”管理过渡到“精细化”管理。要实现这一过程,客观上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撑,如抽调从业人员、完善公开设施、打造自有媒体、进行软件开发、租用商业传媒等,这对一些“人少案多”、财力或物力困难的基层法院来说,无疑会动摇领导者推动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

    3、难承受公开所带来的冲击。司法公开就是让法院的工作以“透明”的方式展示在公众面前,并接受公众的指点和评判。司法公开具有双面性:一方面,积极因素可增加法院的正能量,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赖感和依存度;另一方面,消极因素会扩大法院的负能量,降低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满意度和失去社会公信力。司法公开会带来思想顾虑:一是干警怕“出丑”。毫不掩饰地说,在一些干警身上确实存在业务素质不高、审判技能欠缺、工作作风涣散、行为规范缺失等问题,如果将这些“阴暗”面暴露在阳光之下,无异于自毁形象或自绝于公众,这是他们不愿看到和不愿接受的;二是法院怕损害形象。法院内容“人杂事多”,干警素质也参差不齐,法官的一例不公正裁判、一起违规违纪行为、一个有失规范举止、甚至一个不经意的疏漏或不起眼的瑕疵都有可能损害法院的整体形象。

    可见,司法公开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提升法院形象,反之运用不当损害法院形象,是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反映在心态上,一些缺乏自信的管理者,担心负面因素公开后将被发酵放大,难于抵挡社会舆论压力,于是心存“不公开”比“公开”更好的想法,表现为推进司法公开不积极、不大胆和不坚决。

    四、实践表达

    司法公开内容具有广泛性,那么法院应当从中选择哪些内容向公众表达?又该采用什么样的表达方式?从而把“司法公开”真正地让公众“看得见”和“摸得着”,这是司法实践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遵循的原则

    1、因地制宜。不同的法院有着各自不同的院情,表现在司法公开上,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度等不尽相同,这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领导的重视程度以及干警的推进力度等因素相关联。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司法观念更新,资金保障更力,于是司法公开力度更大;反之,欠发达地区司法观念相对落后,资金保障逊力,于是司法公开力度显得更小。司法公开是一项需要依靠人力、财力和物力去推动的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如果脱离本地实情和本院院情去强性推进,则会得不偿失,有悖司法制度改革初衷。

    最近,最高法院提出要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同样要求各地法院做到因地制宜,不要盲目跟进。当然,因地制宜不是固步自封,更不是以此为借去抵制司法公开,而是努力而不消极、稳妥而不冒进、求实而不务虚。

    2、循序渐进

    司法公开是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司法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社会公众需求不断增长而逐渐推进,具有渐进式和阶段性特征,是一个“阶梯式”的推进过程,要经过由“不公开到公开、由低层次公开到高层次公开”的发展过程,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一步到位。司法公开的渐进式规律告诉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立足院情”与“借鉴经验”的辩证关系,既不要舍本逐末,也不要盲目跟风,脱离院情的司法公开就是“缘木求鱼”,照搬他人的先进经验则会“水土不服”;同时还告诉我们,法院要为自己“量身打造”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司法公开规划,做到步步为营,扎实推进,切忌搞“穿越式”司法公开。

    3、突出重点

    笔者认为,所谓“重点”就是指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或者迫切期待法院公开的内容,“关注度”或“期待期”是衡量“重点”的重要指标。重点司法公开内容具有“四性”特征:(1)阶段性。在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重点司法公开内容;(2)相对性。同一阶段有相对重要的司法公开内容;(3)选择性。法院可根据自己院情有选择地确定重点司法公开内容;(4)侧重性。某项司法公开内容对一部分人群是重点,而对其他人群则为非重点。譬如一般社会公众关注更多的是法官的外在形象、司法作风、廉洁司法、行为规范、业外生活以及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热点、焦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评价;当事人最期待的是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公正和高效处理,尽早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上门办事群众最希望得到法院的热情接待和真诚服务;等等。可将司法公开的重点内容进行简单分类:

    ①常规性重点:指长期需要公开的重点内容。如立案须知、诉讼权利与义务、案件流程管理、诉讼收费标准、案件排期开庭、公开宣判等,这些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存在着密切关系,不公开就会影响当事人权力的正常行使,或者侵害他们的切身利益。

    ②阶段性重点:指在推进司法公开进程中,某一时间段内需要公开的重点内容。如最近最高法院提出构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任务,可视为当前全国各级法院的阶段性的重点司法公开内容。当然,不同法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公开内容。

    ③个别性重点:针对社会公众对某事件特别关注的心情或期待知晓某事件真象的心态,法院应当向公众公开的内容。如重大案件审理,消除法院负面舆情,宣传典型人物,推广先进经验,法官的选任、晋升、晋级、提拔等。对重点事件进行重点公开,可以帮助公众实现对某事件的知情欲或知情权,也可正确引导社会舆情走向。

    4、不断创新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像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把创新视为推进工作的动力源泉。司法公开是从“暗箱操作”逐步迈向“公开透明”的过程,而创新就是实现这一过程的驱动力,离开了创新司法公开就会失去生命力。

    司法公开具有广阔的创新间空,譬如对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场所和警力允许的条件下,如何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庭审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如何从“幕后”转为“台前”;法院如何借用公共媒体来推进司法公开;法院内部如何来建立和完善自有传媒;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院如何来公开真相;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精英人士参与庭审旁听的基础上,又如何利用他们的特殊社会身份来传播法院的正能量;如何实现庭内审判与庭外旁听同步;等等。可见,司法公开大有可为,只要创新无止境,司法公开亦无止境。

    (二)公开内容选择

    1、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2006年修改的我国《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不公开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规定,可对司法公开的层次性进行简单分类:

    (1)禁止类:法律明文禁止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或者不得公开的相关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对毒品犯罪案件不得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限制类:依照法律规定可有条件地进行公开审理或者公开相关内容。如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有权选择公开还是不公开审理;审判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旁听。

    (3)自由选择类:除了法律明文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不得公开的相关内容外,法院可因地制宜有选择地进行司法公开。

    2、司法公开具有广阔的自选空间

    笔者认为,司法公开的范围或内容,除了法律有明文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其他都可视为法律允许、倡导或主张,不同法院可根据自己的院情,自主地选择司法公开的范围或内容。自主选择的内容涉及层面多、节点杂、范围宽、内容广,如既涉案件审判,又涉行政事务管理;既涉程序,又涉实体;既涉案件立案,又涉案件审理和执行;既涉案件流程管理,又涉法官行为规范;既涉案件定性分析,又涉裁判文书细节;既涉公正、高效,又涉廉洁、为民等。当然,要在这些错综复杂的审判与管理事务中选择“适当”的公开范围、公开内容与公开方式具有一定的难度,这既由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决定,又由自身院情决定。所谓“适当”,就是既要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又要根据本院的司法公开能力稳步推进;既要重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又要对其司法公开期待作出积极回应;既要追求司法公开社会效果,又要考虑本院人、财、物的支撑力度;既要考虑扩展司法公开广度,又要注重挖掘司法公开深度;等等。

    可见,司法公开内容的选择是旧观念与新理念的博弈过程,是效果与效率的权衡过程,是法院对司法公开的“供”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需”之间矛盾的化解过程。可见,在司法公开内容的选择上,是“易”与“难”的统一,“易”在司法公开内容具有广泛性,可以信手拈来;“难”在司法公开内容具有选择性,如何做到对号入座。

    (三)强化法院内部自有媒体建设

    近年来,我国传媒事业得到了速猛发展,已经从过去以广播为主要传播媒体的单媒体时代,走向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多媒体时代,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电话、QQ、微博、微信、视频等,这些媒体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地“透明”起来。纵看法院,随着法官对司法公开认识的增强和法院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司法公开的路径也逐步地得到了延展和拓宽,如建门户网站、电子屏和公开栏等,在以当事人为主要人群内用来公开立案条件、诉讼收费标准、案件流程管理、案件当事人须知、申请回避规定、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等内容。横看法院,当前法院正处在自有媒体和社会媒体共存的、立体的、开放式的传媒时代,自有媒体与社会媒体共同发力,对推进司法公开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面对众多传播媒体,法院如何来从中进行选择从而让司法公开变得“物美价廉”?笔者认为,强化法院内部自有媒体建设,是推进司法公开的根本路径。

    自有媒体是相对于大众媒体而言的概念,指组织或个人创建的用于向内部或外界公开有关信息的传播工具。如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宣传车、告示栏、电子显示屏、杂志、刊物、文件及宣传资料等。自有媒体具有大众媒体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如针对性强、到达率高、目标人群准确、可在一定范围内或极短时间内造成声势、对相关人群产生重要的提示作用、成本相对更低、视觉冲击力强等。但是,自有媒体也存在许多不足,如信息传达不直观、信息亲和力差、传播范围不广、影响范围小、信息容量少、公众接触率不高等。尽管自有媒体存在一些“先天不足”,但在司法公开上起着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因此,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必须立足于自有媒体,重视自有媒体建设,把自有媒体打造成推进司法公开的第一媒体。

    在法院自有媒体中,门户网站为首选,其具有涵盖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距离远、传播范围广、方便查找信息等优点,可以为推进司法公开搭建一个快速、高效、方便、自由和廉价的信息传播平台。面对眼花缭乱的传播媒体,在选择上法院是立足本院还是舍近求远?答案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着眼树立自己的传媒“品牌”,克服对大众媒体的依赖性,用自己的门户网站为主动力去推进司法公开;如果过度寻求与社会传媒合作,不仅增加法院财政支出,而且司法公开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门户网站,为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具有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然而,有些门户网站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存在页面设计呆板、覆盖范围过窄、内容单调乏味、服务功能不强、更新速度缓慢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和利用,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造成核心传播资源重大浪费。

    从发展前景看,法院门户网站具有很大的开发和运用潜能,除了可以公开法院的基本情况、工作动态、管理制度、开庭公告、为民措施、调查研究、法律法规等内容外,还可进一步延伸其服务功能,如开展庭审直播、回访案件当事人、查询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咨询答疑、举报法官作风、接受群众监督、法官与网友互动等工作。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不断推进,法院门户网站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联系群众的坚实“桥梁”、宣传法院的精致“户片”和司法公开的卓越“平台”。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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