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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他人身份证签劳动合同被解雇获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3-12-27 13:47:57


    本网讯(章小伟 黄安)  一女子借他人身份证到鞋业公司务工,无故被解雇。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江西某鞋业公司在5日内支付陈莲香经济赔偿金4650元,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辩请求。

    2011年12月16日,被告陈莲香以毛慧琴之名,持毛慧琴身份证到原告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24日,被告陈莲香以毛慧琴之名与原告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被告月工资1550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原告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被告。

    因为调薪问题,被告与原告的一组长发生争执,2013年3月3日,被告的丈夫发信息恐吓这位组长。2013年3月5日,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3年3月29日,上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5月14日裁决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陈莲香双倍工资170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莲香以毛慧琴之名与原告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原告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被告,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原告改正,原告的该行为虽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上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裁定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原告以被告的丈夫向原告的职工发了恐吓信息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1550元/月×3个月=4650元。最后,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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