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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合电闸致电工死亡 单位代位求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3-12-27 10:57:08


    本网讯(易灿)  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单位行使代位求偿权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12日,都安县地苏乡供电所35Kv高岭变电站10Kv保安907线安阳支线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跳闸,无法供电。下午14时许,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指派其聘用的具有高压电工作业资质的工人蓝标流等6人到实地排查该线路故障。

    19时11分许,当地村民韦德勇约上同村人韦俊学带上高压拉杆(俗称零克棒)到保安乡造业村上万队安阳支线电网总开关处,擅自将支线电网总开关合上电网,导致正在对支线高压电网检修的蓝标流触电身亡。7月13日,韦德勇、韦俊学的亲属与死者蓝标流近亲属签订《调解协议》,由两人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整。

    6月15日,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蓝标流近亲属蓝伟荣等人商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共计476 443.00元给死者亲属,同日公司依约支付了补偿款项。

    事后,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韦德勇、韦俊学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蓝标流的触电死亡,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为由,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判令韦德勇、韦俊学连带赔偿给公司因蓝标流触电死亡一事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6443.00元。

    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时,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并未给其聘用的死者蓝标流购买工伤保险。

    都安县法院认为,死者蓝标流系原告聘用的电工,其在受原告指派进行电路检修时触电身亡应属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权,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并不影响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害员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原告不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由其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死者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补偿款,不能把损失转嫁第三人。我国相关法律确定了劳动者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并未赋予用人单位享有代位求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韦德勇、韦俊学连带赔偿原告因蓝标流触电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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