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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协议获赔后反悔 伤者起诉再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2-31 11:34:18


    本网讯(毛伟)  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主持调解且有受害方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事后,受害方自认吃亏,又以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再次要求赔偿。近日,原告王亮的诉讼请求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因屋檐滴落溅水问题,原告王亮与被告赵新发生打斗,原告王亮被打伤,共花费医药费18000余元,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脑震荡。原告王亮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乙级,六级伤残。

    后经铅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主持调解,原告王亮与被告赵新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赵新承担原告王亮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王亮及其两名律师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事后赵新全部履行了协议。

    不久,原告王亮又以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将被告赵新告上法庭,要求再次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铅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主持调解时,原告方有两名律师在场见证,见证律师证明双方是平等自愿协商的,故原告主张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在调解过程中考虑了双方的过错,最终达成了赵新赔偿王亮医药费等一切费用85000元的协议。

    法院认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无重大误解,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该协议内容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变更或解除。综上,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王亮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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