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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见财起意缓刑期再盗窃被判二年半
发布时间:2013-12-31 10:34:00


    本网讯(周龙)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并与前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10月15日傍晚18时许,被告人赵刚路过万载县康乐街道东大路“升越”电脑店前时,见店内无人看管,便进入店内将一台联想牌和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盗走。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刚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偷盗的联想牌和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116元和2856元,合计6972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刚于1981年12月18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赵刚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刚主动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撤销对被告人赵刚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赵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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