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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时与店老板起争执 男子伤人获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31 11:11:54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男子因倒车一事与路边的店老板发生争吵,遂伙同同伴将店老板及其妻子打伤。2013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万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万维与夏斌(另案处理)在南昌市一小巷子倒车时,夏斌用脚将路旁小店摆放在路边挡住其倒车的碗箱踢开,店老板被害人魏明遂上前劝其轻点拨开,夏斌因不满其劝,遂与魏明发生争执。被告人万维则将车开出来停至路边,而后返回,见二人还在争吵。被告人万维冲上前去揪住被害人魏明的衣领,并用啤酒瓶向其扔去,用塑料凳击打,夏斌则一手持剪刀,另一只手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魏明,二人将魏明殴打致其倒在店门口的台阶上,魏明妻子被害人廖英上前趴至其丈夫身上,欲阻拦二人的殴打行为。被告人万维及夏斌继续对被害人魏明、廖英实施殴打,被害人魏明则挣扎爬起来,随手从其摆放在店门外的案台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夏斌面部砍去。夏斌后因失血过多,倒至地上,被害人魏明则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魏明头部创伤,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被害人廖英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夏斌面部创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 2013年3月25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万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法院审理期间,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万维的家属主动代被告人万维与被害人魏明、廖英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魏明、廖英表示谅解被告人万维的犯罪行为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万维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维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乙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维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维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维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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