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艳蓉) 在公司食堂与他人因打饭一事起口角,“90后”男子董某大动干戈,拳脚相向,冲动和鲁莽之后是追悔莫及、遗憾终生。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7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程某在公司食堂因打饭一事发生争执,董某将程某推倒致其上半身撞到桌沿,程某便拿起旁边的方凳朝董某砸去,董某用手臂挡住后将方凳抢下,用该方凳砸向程某,致程某左手拇指受伤。程某随即又从旁边拿起一张方凳,在俩人互砸的过程中,董某将程某左额头砸伤,后被食堂老板齐某劝开。董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后,并与公安民警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赔偿了被害人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董某在案发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