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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检察院召开刑事申诉案审查听证会
作者:李轩甫 谢香孟 张映忠   发布时间:2013-12-31 14:00:23


    正义网三亚12月30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 谢香孟 张映忠)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12月27日,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就一起不服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

  申诉人庄某某、张某某因不服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诉。同年6月28日该院依法立案复查。后因被申诉人宫某某无法按时到案接受调查,经检察长批准,于2013年8月22日中止审查。同年10月12日在浙江省对被申诉人宫某某进行调查后,重启复查程序。为了提高该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经院领导批准,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就本案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的参加人员除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和主持人以外,还邀请了2名人民监督员,2名专业律师,1名媒体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会议的主要议题为:被申诉人宫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听证会上,申诉人庄某某、张某某首先陈述了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再由原案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经主持人许可,申诉人与案件承办人相互发问以及作出补充发言。最后由听证员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一一提问,并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了个人听证意见。在主持人宣布休会之后,5位听证员对本案进行了闭门评议,评议结束之后,听证员代表当场宣布了听证评议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宫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申诉人作出最后陈述意见由原来对处理决定不满到表示理解,并感慨地说:“感谢检察官为我们所做的一切,之前我们对这个不起诉决定还有些不理解存在疑惑,甚至不相信检察院,但经过这次听证会,听了这几位听证员的听证意见,我们才真正明白了,检察官是公平的,在处理我们的案件的时候是真正的为我们着想的,很感谢检察官,感谢各位听证员。”

  通过公开审查,检察机关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申诉人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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